1、定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协定》)的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2、文种要求:所有的原产地证明都应以英文书面形式完成。
3、申请时间:企业应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1、申请主体: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其代理人,以及已经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
2、签证机构审核:签证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细致审核,确保其符合规定。
1、补充资料:签证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相关的额外信息和资料。
2、实地核实: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加工工序等进行实地核实。
3、查阅资料:签证机构可以查阅、复制与货物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
1、信息更正:若原产地证书信息有误,申请人可在签发后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
2、证书遗失或损坏: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在证书签发后的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认证的证书副本。
3、货物装运前未申请:因过失或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的,可在装运后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
1、背对背证明: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可通过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来证明其仍具有原产资格。
2、有效期计算: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一致。
1、有效期限:原产地证明自签发或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2、副本有效性:如果原产地证书副本与正本的信息一致,并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那么其具有与正本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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