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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过的机器也会是旧机电产品吗?

  • 中世通进出口
  • 2024-08-02 07: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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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风险隐患,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采取装运前检验等一系列严密检验监管措施。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系旧机电产品。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因此,列入 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需实施法定检验。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目录索引
  • 基本案情
  • 问题与评析
  • 案例普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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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敏感商品,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风险较高。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风险隐患,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采取装运前检验等一系列严密检验监管措施。本文将通过对一宗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案例的梳理评析,加深企业对旧机电产品认定标准、法检商品范围、海关监管要求的理解,引导企业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未用过的机器也会是旧机电产品吗?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未申报为旧机电产品。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系旧机电产品。A公司辩称,该货物系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材质颜色显旧原因为库存时间较长、表面铝制材质氧化造成磨损,并无实际使用的痕迹。

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

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也没有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二、问题与评析

1、未用过的机器为何也会是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新旧部件混装的;

(5)经过翻新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当根据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

2、旧机电产品是否都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的应当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还专门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

为落实《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原质检总局还专门制发《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以下简称“145号公告”),对相关具体检验监管措施予以明确。

因此,列入 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需实施法定检验。

3、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区分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情形,海关采取差异化检验监管模式。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4、海关能否对A公司进行处罚?

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案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商品编码84814000虽未列入《目录》之内,但已列入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办法》和145 号公告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范畴,需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需装运前检验。

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因此,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三、案例普法启示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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