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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舱单的作用是什么?

  • 中世通进出口
  • 2024-10-23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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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舱单的传输内容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舱单的传输主体

海关舱单的作用是什么?

舱单传输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未按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舱单的传输时间

进境舱单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注意: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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