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正本提单放货原则及程序
1、核对提单是否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b/l。收回无船承运人提单。船公司提单ob/l交回船公司(代理)来换取提货单。
2、确认所有的费用已经结清。
3、提单收货人是凭托运人还是银行的指示托运人或银行是否已将提单背书给了提货人并且该提货人是否也作了背书。
4、是否是海运单(seawaybill)
与提单不同的是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且收货人无须提供正本文件。货运代理的职责一般仅限于核对提货方的身份并确认提货方就是指定的收货人。但是为谨慎起见可以要求提货人提供海运单的复印件或货物到达通知。
5、是否是记名/不可转让提单。
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为指定名称而不是凭指示,则该提单就是不可转让提单(或称记名提单)。有些国家记名提单和海运单下的交货是一样的。
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因为该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允许无正本提单放货。
6、检查以下部分:
(1)日期和提单号是不是和货物清单一致。
(2)是否已签署。未经签署的提单可能是修改过的副本或伪造的。
(3)签名是否和档案内保存的授权签名一致。
(4)提单修改处是否经盖章和授权签字。如对修改部分的真实性有怀疑可将提单副本传真给装货港代理或委托人要求确认。
(5)背书看上去是否真实背书人是否有资格。
(6)集装箱号号/铅封号号码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
(7)货物描述/包装件数确认。防止把一个集装箱内不同提单下的货物误交给了一个货主。
(8)多份提单下的一批散装货。散装货物易受测量错误或耗损的影响,因此不要为一批散装货物签发标有精确数量的分开提货单partdeliveryorder)。
(9)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
(10)完成以上检查在签发提货单前应先在交回的正本提单上用大红色字体标上已完成“accomplished”字样。
二、质保存放原则
货代在放货时应注意货物的保管,特别是质量保证。货物在运输前经过仔细检查,并由签署了检查报告的检验员和船方代表(如果需要)确认。
在货代放货时应当随时注意以下几点:
1、货物的包装和数量是否与提单上所列的相符;
2、货物的外观和运输时的条件是否符合质量保证;
3、货物是否遭到污染、损坏或窃盗等等。
同时,货代应设法提供保税存储或关税保留等配套产业服务。
三、安检原则
货物在放货前必须接受一定的安全检查。应该检查运输工具和货物的安全性、监控安全措施以及防护措施。货物运输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防止火灾、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四、税务原则
货代应当了解有关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和处理程序以及遵守全部相关法规。货代应通晓货物的分类信息、用途、数量、价值以及来自哪个国家。同时,货代应过关、结算进口税款并且获得必要的大量及单对单关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