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征税手续的办理,一般情况下由委托方(即您的公司)来办理。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委托方凭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或退税申报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若委托方为生产企业,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还需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若委托方为外贸企业的,在办理退税申报时,还需提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等资料。总之,委托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征税手续的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