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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关报检企业注意需注意:《海关法》和《商检法》修改了

  • 中世通进出口
  • 2024-10-05 07: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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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对《海关法》和《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报关企业23001和《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许可证》。Part1 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1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第89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修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报关活动。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修改,并处以罚款。Part2 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五)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海关法》和《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报关企业23001和《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许可证》。

Part1

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一)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允许注册。

第11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第3条第88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的,可处以罚款。

第89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修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报关活动。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修改,并处以罚款。

第5条第90条第1款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rt2

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代理报关报检企业注意需注意:《海关法》和《商检法》修改了

(二)将第三条中国商检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检验机构)。

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可以接受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上述检验机构进行目录管理。

(三)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四)删除第22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检验机构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六)删除第三十四条

Part3

海关行政审批。

(一)出口监督仓库和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查。

(二)免税商店的设立审批。

(三)海关监督货物仓库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五)保税物流中心(b)设立审批。

(六)从事进出境检疫业务的单位认定。

(七)发放口岸卫生许可证。

(八)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保管机构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保管机构登记。

(九)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检疫审批。

(十)海外供应商和国内收货人可以注册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

(十一)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登记。

(十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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