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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韩国食品最新安全管理、产品检验规定

  • 中世通进出口
  • 2025-04-28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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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韩国发布了一系列进口食品的法规要求,其中涉及到辣椒等品类,并且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产品检验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韩国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2023年6月13日,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网站发布第19471号法令,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自2024年6月14日生效实施。同日,韩国食药部发布2023-288号通知,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布禁止入境的原料和成分的公告。
目录索引
  • 韩国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 韩国修订禁止进口的外国食品原料和成分的指定和取消指定指南
  • 韩国发布所有国家辣椒进口检查指示
  • 韩国修订食品暂时性标准认定标准
  • 韩国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 韩国修订进口食品等产品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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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韩国发布了一系列进口食品的法规要求,其中涉及到辣椒等品类,并且对于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产品检验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供广大出口食品企业参考,答疑解惑。

韩国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

2023年6月13日,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网站发布第19471号法令,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自2024年6月14日生效实施。

主要内容:

(1)增加动物源食品定义。包括:动物的肉、奶、蛋,以及以此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以畜产品为原料制成的食品;

(2)修改部分词语。海外制造所为海外制造企业;畜产品进口许可为畜产品或动物性食品进口许可等;

(3)为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引入不属于畜产品的动物性食品进口卫生评价,对于以已经公布畜产品进口卫生要求的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动物源性食品,不得按照第1款进行进口卫生评价,增加该动物性食品的进口卫生要求;

(4)通过进口食品综合信息系统实现进口报关自动化;

(5)为支持消费者安全购买海外食品,完善和补充现行制度运行中的一些不足,韩国食药部(MFDS)可以调查网购食品、制订网购政策等。

韩国修订禁止进口的外国食品原料和成分的指定和取消指定指南

2023年6月12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1004-02号指南,修订《韩国禁止进口的外国食品原料和成分的指定和取消指定指南》,内容包括禁止进口到韩国国内的原料、成分名称、指定日期。同日,韩国食药部发布2023-288号通知,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布禁止入境的原料和成分的公告。禁止入境的原料和成分主要见下表:

出口韩国食品最新安全管理、产品检验规定

韩国发布所有国家辣椒进口检查指示

出口韩国食品最新安全管理、产品检验规定

2023年6月15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了所有国家辣椒进口检查指示。检查对象:所有国家辣椒。检查项目:氧化乐果(Omethoate)(首次精密检查时追加试验项目)

韩国修订食品暂时性标准认定标准

2023年6月14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第2023-43号公告,修订食品的暂时性标准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食品原料认定范围。随着使用转基因微生物的新型食品原料的开发,有必要明确的认可范围;将转基因微生物生产的食品成分接受为受认可的食品成分;明确新食品原料认定范围,提高行政效率和民事投诉便利性;

(2)统一申请临时标准的术语。明确暂行标准的申请格式,促进公众投诉便利化;统一表格中术语。

韩国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2023年6月14日,韩国食药部(MFDS)消息,韩国于5月19日发布第1879号总理令,修订《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

主要修订内容为:

(1)细则第5条有关农药或兽药允许残留量的制定。拟依据本法第7-3条第1款申请制定食品中农药或兽药允许残留量(以下简称“允许残留量”)的,应当以附件1的形式向食品药品安全部部长提交制定国内食品中农药和兽药允许残留量的申请(包括电子版申请),并附规定提交的材料。除第5条第(1)至(3)款规定的事项外,申请或要求制定残留物容许量标准所需的事项,由食药部部长规定并通知;

(2)申请延长认证有效期的程序和方法。拟根据本法第48-2条第2款申请延长认证有效期的企业经营者,应在有效期结束前至少60天,向认证机构负责人提交附录第52号格式的申请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的企业认证延期申请(包括电子申请),并附上根据本法第48-1条的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准备的每种适用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认证计划(包括电子申请);

(3)该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但是,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部分修正案的第1836号总理令附录43的形式的修正案应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第52(2)条的修正案应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韩国修订进口食品等产品检验规定

2023年6月19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2023-44号公告,修订《进口食品等产品检验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修订船舶散装形式进口的农产品的处理程序,如船舶散装进口农产品的清关地点超过2个,则进口商可以分别同时向清关地点的主管部门进行预进口申报等;

(2)支持进口自用食品原料的快速供应,对最近3年年均有5次以上进口,并且没有检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原料可申请加急通关程序;

(3)对首次进口的农产品增加农药残留精密检查项目,原检测范围为69种农药残留项目,现修订为有不合格检出记录的113项农药残留项目,其中包括杀螨剂、杀虫剂等。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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