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租赁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根据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租赁业全面对外开放。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租赁贸易较少,主要集中在飞机租赁和某些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如金枪鱼灌装机等。 据统计:
- 一季度我市外贸进出口总值达1928.6亿元,其中租赁贸易实现进出口40.4亿元,同比增长12.5倍。
- 今年前7个月,天津对非洲进出口171.9亿元人民币,其中租赁贸易对非出口22亿元,增长111.4%。这些数据表明,租赁贸易在我国部分地区的进出口贸易中虽占比不大,但增长势头迅猛,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申报环节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申报时,除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特别要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直接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包括:
- 租赁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
- 租赁期限。
- 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
- 租赁期届满租赁货物的归属等情况。只有提供了这些详细信息,海关才能依法征税。例如,在某大型设备租赁进口案例中,企业准确地提交了租赁合同,详细说明了设备的各项参数和租金支付方式,使得海关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审核和征税。
征税环节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 一次性支付租金:对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
- 分期支付租金: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应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应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后续监管环节
租赁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必须接受海关有效监管。海关会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货物在租赁期间的合规使用和存放。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 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租期不满一年
“租赁不满一年”(监管方式代码 “1500”)的租赁货物进口在申报流程方面:
报关单填制:进口时应填制两份报关单。
- 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
- 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
“租赁不满一年”报关单填制注意事项:
- 若成交方式为CIF,标记唛码及备注需注明“租赁进口,租赁期限:具体起止日期,银行税款总担保保函号”,单价/总价/币制写实际货物的价值,征免为保函。
- 若成交方式为FOB,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需如实填写,标记唛码及备注同样注明租赁相关信息及保函号,单价/总价/币制写实际货物的价值,征免为保函。
- “租赁征税”报关单填制时,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商品名称在租赁的商品名称后面加上“(租金)”,单价/总价/币制为实际租金的金额,征免为照章征税。
退运时:监管方式仍为 “租赁不满一年”,成交方式与进口时保持一致,运费、保费、杂费按实际填写,标记唛码及备注需关联进口时的报关单号,单价 / 总价 / 币制写实际货物的价值,征免为全免。
租期一年以上
在 “租赁贸易”(监管方式代码 “1523”)下,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 “9800”,简称 “租赁征税”。
申报流程:
-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首次进口的,应填制两份报关单。
- 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申报租赁货物的全值,用于监管和统计。
- 另一份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供征税部门计征税款。
- 此后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时,监管方式均为“租赁征税”。
-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货物各期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征税,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与分期支付租金相关的首次进口租赁货物的报关单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续租流程: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一次性支付
对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是租金作为完税价格。例如,在某些大型设备的租赁进口案例中,企业选择一次性支付租金,在申报进口环节就按照海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租金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确保了货物的顺利通关。
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在其后分期的支付租金时,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